案情
聚焦
抗辩理由的实质审查与法律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曾试图以部分款项存在“委托他人支付”情形以及部分款项(金额100万元)系通过“汇票支付”为由,对其所欠债务总额提出抗辩,意图减轻清偿责任。
针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我所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中进行了充分举证与严密论证,核心指出:
“委托支付”未实际履行: 被告所称由其委托第三方支付的部分款项,经查证,相关款项从未实际支付至原告(我所当事人)指定账户或完成有效交付。所谓“委托支付”仅为被告单方陈述,并未产生实际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
“汇票支付”未实际承兑: 被告主张以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作为支付凭证。然而,该汇票最终未能得到承兑,相应款项亦未实际进入原告账户。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有效承兑为前提,未获承兑的汇票不能视为对基础债务的有效清偿。
裁判
要旨
以“实际履行”为清偿核心标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我所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予以高度认可。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全额清偿480余万元本金债务,并承担自拖欠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法定利息,且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的胜诉结果,再次清晰传递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债务清偿以实际履行为根本标准。 任何试图以未实际履行的支付指令、票据或其他形式上的安排来规避或削减实质性债务责任的行为,均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