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480余万欠款+利息十日内付清!法庭实践:“实际履行”为债务清偿的核心标准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06-25     二维码分享

案情

聚焦

抗辩理由的实质审查与法律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曾试图以部分款项存在“委托他人支付”情形以及部分款项(金额100万元)系通过“汇票支付”为由,对其所欠债务总额提出抗辩,意图减轻清偿责任。

针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我所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中进行了充分举证与严密论证,核心指出:

  1. “委托支付”未实际履行 被告所称由其委托第三方支付的部分款项,经查证,相关款项从未实际支付至原告(我所当事人)指定账户或完成有效交付。所谓“委托支付”仅为被告单方陈述,并未产生实际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

  2. “汇票支付”未实际承兑 被告主张以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作为支付凭证。然而,该汇票最终未能得到承兑,相应款项亦未实际进入原告账户票据权利的行使以票据有效承兑为前提,未获承兑的汇票不能视为对基础债务的有效清偿。

裁判

要旨

以“实际履行”为清偿核心标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我所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予以高度认可。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全额清偿480余万元本金债务,并承担自拖欠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法定利息,且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的胜诉结果,再次清晰传递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债务清偿以实际履行为根本标准。 任何试图以未实际履行的支付指令、票据或其他形式上的安排来规避或削减实质性债务责任的行为,均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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