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风险共担条款法律效率
某央企工程公司(被告)承建产业园项目期间,向本观客户某建材供应商(原告)采购干混砂浆,双方签订《预拌砂浆采购专用合同》。合同约定:
97%货款: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结算后2个月内支付
争议条款:“若业主未支付工程款,供应商同意按比例收取货款,且不得主张利息及违约金”
后因被告拖欠货款34万元,原告委托本观律师事务所起诉维权。被告虽承认欠款事实,但援引上述条款抗辩称不应支付利息。
决胜关键
法律规则与证据的精准运用
1. 锁定格式条款的显失公平性
通过剖析《民法典》第496-497条,本观律师指出:
▶ “风险共担条款”免除被告付款主体责任
▶ 将业主付款风险转嫁供应商,违背公平原则
▶ 被告作为强势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采纳观点:
“该条款对已完成供货义务的原告显失公平...被告未依约付款造成实际损失,原告有权主张利息”
2. 精准固定结算时间证据
被告辩称“双方2024年6月才完成结算,利息应从起诉日起算”。本观律师提交关键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员工于2023年11月23日已向原告发送结算文件
文件内容:结算金额与最终数额完全一致
法院认定:
“被告2023年11月已具备结算条件,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24年3月1日”

法院判决
胜诉成果
307,300元 | |||
2024年3月1日 | |||
LPR基础利率3.45% |
本观律师专业建议
针对建材供应商,需警惕合同中三类风险条款:
“背靠背”付款条款:明确约定业主迟付时承包方垫付责任
无条件放弃违约金条款: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模糊结算周期:约定“收到结算文件后X日内确认,逾期视为认可”
本案启示:即便签约地位不对等,专业律师仍可通过证据重组、法律适用突破不合理条款。本观律所在建设工程领域已形成“合同审查-履约监控-诉讼攻坚” 全流程解决方案,助力企业筑牢风险防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格式条款效力)
《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逾期付款损失)
本观律师事务所建材事业部
专注建设工程、供应链金融、大宗贸易领域复杂诉讼
胜案关键词:背靠背条款破解|结算凭证固化|违约利息主张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