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把握质量扣罚边界,本观律师助建材企业全额追回近40万货款及利息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07-20     二维码分享

核心争议

专业交锋

1. 质量扣罚是否成立?

  • 被告主张:以助磨剂未达合同强度标准为由,要求额外扣除116,514.83元。

  • 本观律师抗辩
    ▶ 双方已通过《大宗原(燃)材料结算单》确认扣减32,502.10元;
    ▶ 被告二次扣款无合同及事实依据,属重复计算。

  • 法院采纳结算单系双方合意结果,被告抗辩不成立。

2. 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 本观律师策略

    ▶ 精准区分两类货款起算时点(助磨剂自结算日、缓凝剂自尾款拖欠日)。

  • 法院认定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为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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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驳回扣款抗辩,支持我方诉求

 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

  1. 支持助磨剂货款: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助磨剂欠款 384,896.40元 及利息(按LPR自2024年11月15日起算);

  2. 支持缓凝剂货款:判决被告支付缓凝剂欠款 3,752.80元 及利息(按LPR自2023年5月29日起算);

  3. 驳回被告扣款抗辩:法院认定被告主张的额外质量扣款 116,514.83元 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观律师代理价值
通过严密组织证据链(合同、结算单、质量验收记录),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成功驳斥对方重复扣款主张,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类案启示:建材行业应收账款风控要点

  1. 质量异议须及时固化
    买方应在验收期内书面提出质量问题,避免事后单方扣款被认定为无效抗辩。

  2. 结算文件具有终局效力
    经双方签章的结算单可直接作为欠款金额认定依据,单方反悔难获法院支持。

  3. 利息诉求需严守法定标准
    逾期损失主张应以LPR为基准,任意提高倍数可能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格式条款效力)
《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逾期付款损失)


本观律师事务所建材事业部
专注建设工程、供应链金融、大宗贸易领域复杂诉讼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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