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专业交锋
1. 质量扣罚是否成立?
被告主张:以助磨剂未达合同强度标准为由,要求额外扣除116,514.83元。
本观律师抗辩:
▶ 双方已通过《大宗原(燃)材料结算单》确认扣减32,502.10元;
▶ 被告二次扣款无合同及事实依据,属重复计算。法院采纳:结算单系双方合意结果,被告抗辩不成立。
2. 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本观律师策略:
▶ 精准区分两类货款起算时点(助磨剂自结算日、缓凝剂自尾款拖欠日)。
法院认定: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为其损失。

案件结果
驳回扣款抗辩,支持我方诉求
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
支持助磨剂货款: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助磨剂欠款 384,896.40元 及利息(按LPR自2024年11月15日起算);
支持缓凝剂货款:判决被告支付缓凝剂欠款 3,752.80元 及利息(按LPR自2023年5月29日起算);
驳回被告扣款抗辩:法院认定被告主张的额外质量扣款 116,514.83元 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本观律师代理价值
通过严密组织证据链(合同、结算单、质量验收记录),精准锁定争议焦点,成功驳斥对方重复扣款主张,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类案启示:建材行业应收账款风控要点
质量异议须及时固化
买方应在验收期内书面提出质量问题,避免事后单方扣款被认定为无效抗辩。结算文件具有终局效力
经双方签章的结算单可直接作为欠款金额认定依据,单方反悔难获法院支持。利息诉求需严守法定标准
逾期损失主张应以LPR为基准,任意提高倍数可能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格式条款效力)
《民法典》第577条、第585条(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逾期付款损失)
本观律师事务所建材事业部
专注建设工程、供应链金融、大宗贸易领域复杂诉讼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