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在挂靠经营引发的买卖合同中,签约主体认定与付款责任划分往往成为争议核心。
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代理某建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诉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全面胜诉。
本观律师通过表见代理规则与债务加入制度的精准运用,成功锁定两被告连带责任!
案件脉络:挂靠经营埋隐患,货款拖欠引讼争
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刘某以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合同。后因230余万元货款拖欠,建材公司委托本观律师起诉维权。
▶ 一审关键战果
表见代理成立:合同载明建筑公司为需方,货物直接交付其工地,刘某签字构成代理权外观;
债务加入有效:刘某当庭自认“承担付款责任”,构成债的加入;
抗辩权彻底瓦解:
刘某称已付货款23万余元 → 未提交付款凭证
主张货物质量缺陷 → 未提供任何证据
建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放弃抗辩权利
✅ 一审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233,437元及利息(按同期LPR计算)。

▶ 二审全面守胜
两被告上诉后,本观律师针对性反击:
(一)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建筑公司上诉称:其与刘某无关联、未授权,合同无公司签章。
本观律师主张:
权利外观客观存在:合同明确载明建筑公司为需方,并加盖关联公司印章(注:建筑公司称印章伪造但未举证),货物直接交付其项目工地;
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建材公司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证据表明其知晓刘某无代理权。
法院采纳意见:
“刘某具有代理建筑公司的外观,建材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代理权……综合认定建材公司属于善意且无过失。”
(二)债务加入与举证责任分配
刘某上诉称:其系挂靠方,仅欠款2277元,且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本观律师反驳:
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明确:刘某在一审中自认承担付款责任,构成债的加入;
付款主张无证据支撑:其声称向建材公司前员工“马某”支付的23万余元,无付款备注、无授权依据,无法认定为涉案货款;
质量抗辩未举证: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质量瑕疵证据。
法院裁判:
“刘某一审中自认承担付款责任,应视为债的加入……其主张已付款及货物质量问题均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原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欠款及利息。
注:为保护客户商业隐私,涉案主体信息已脱敏处理,案件细节源自生效法律文书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