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当本观律师团队手握胜诉书,代表某建材公司,对某大型建设集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执行法官的一句提醒让团队心头一沉:“同一被执行人的另一案件,现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面临终本。”
“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两个字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往往意味着债权的实现遥遥无期。
另案面临终本说明经过了几个月的查询,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官告诉我们如果没有财产线索,按规定我们1个月左右也会面临终本。

可基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深度检索,本观团队已经提前掌握了一条重要线索:
被执行人某大型建设集团公司在河南省其他地市法院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有一笔1200万余的债权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已于2025年5月30日对外公示结案。

本案法官对这条线索并不知情,也很纳闷:按道理法院已经查封了之前掌握的该公司名下所有账户,并无可执行财产。如果这笔执行款支付进已经掌握的账户,应该会被截住才对。
一个尖锐的疑问,如同探照灯刺破迷雾:
这笔超过千万的执行款,究竟进了哪个账户?
针对这一线索,我们立即展开深入挖掘。
我们立即联系了本案的执行法官,询问他查控账户中是否有该郑州银行账户,因为前文提到的该大型建设集团公司即将终本的案件于今年四月立案。如果该账户已被查控,那么这笔款项应该被立刻冻结并执行。
这个账户究竟是哪里来的?为什么之前没有被查控到?

1.追踪流水,揭开转移真相: 法官对此账户也不知情,于是我们立即向本案法院申请调取该账户的详细流水记录。流水清晰如镜,照见了精心设计的转移轨迹:
2025年6月6日(关键日!): 这个“新生”的账户于当日开设,钻了法院查控不是实时进行的漏洞,没有立即被冻结。
同日: 账户接收法院划付的执行款12,008,820.8元。
同日: 资金到账后,在极短时间内,被分三笔(220万元、490万元、490万元,合计1200万元)以“借款”名义,闪电般转出!
资金流向: 全部转入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公司)。
2.穿透控制,锁定核心人物: 经工商信息穿透核查,一个核心人物浮出水面:王某某。他不仅是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赫然也是收款方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实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的关联企业。
至此,一条清晰的“拒执”链条完整呈现: 被执行人利用新设账户接收外部大额回款,并在到账当日,通过关联交易(以“借款”为名),将本可用于清偿本案债务的巨额资金,迅速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账户,实现财产“金蝉脱壳”。
面对赤裸裸的、有预谋的财产转移行为,团队依据《刑法》第313条及司法解释,向新郑某法院提交拒执罪证据链。法院火速出具:
(2025)豫XXXX执XXX3号《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
核心认定:
“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及王某某协助转移财产,构成共犯。”(文末可查看真实预告书)
这份盖着法院鲜红印章的《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其法律威慑力远超普通执行通知。它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逃避执行已不仅仅是民事纠纷,而是触犯刑律,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牢狱之灾!
效果立竿见影:
一直态度强硬、消极履行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预告书送达后,态度发生了戏剧性的、根本性的转变。之前的推诿、拖延瞬间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主动沟通和急切寻求解决的意愿。
2025年7月18日: 第一笔实实在在的款项100万元人民币,紧急支付至我方申请执行人公司的账户。
2025年8月10日(按约定): 剩余的106万元本金及利息,全额清偿到位!
保留刑事追诉权,构建“达摩克利斯之剑”
在收到第一笔汇款后,本观团队向被执行人明确“保留向司法机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的权利”以此形成威慑,让被执行人清醒认识到:支付剩余款项是其避免刑事责任的唯一出路。
从立案时濒临“终本”的绝望,到掌握转移铁证发出刑事预警,再到雷霆威慑下第一笔100万元债权回收,这场艰苦卓绝的执行战役,历时仅37天,最终以申请执行人的完胜告终!
本观执行
战术复盘
破局思维
从“无财产”表象中锁定账户异常开设的合理性怀疑跨域协作
运用法院系统内部联络机制快速调取关键证据刑民并举
以拒执罪刑事追责打破执行僵局,促成立即还款
本案启示:当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财产时,律师需穿透公司面纱追溯资金实质流向,刑事法律责任的精准运用往往能撕开逃避执行的口子。
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