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观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案件,我所办案律师团队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控,成功证明被告方股东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为客户债款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情回顾
原告(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的分包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对方拖欠百余万工程款。虽签署《封账协议》确认欠款金额并约定付款节点,对方仍未足额支付。客户多番讨要无果,委托本观律师事务所介入。
案情研判
精准剖析,全方位主张权益
接受委托后,本观律师事务所立刻对接办案律师团队深入研判案情,细致梳理证据,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欠款金额: 对方认可子公司拖欠金额,但对违约利息和利息计算时间提出抗辩。
股东责任: 被告二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作为工程公司的唯一母公司(下称“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观策略:
代理思路与法律论证:
稳固债权: 以《封账协议》锁定欠款事实及金额。
利息计算: 抓住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年度春节前’偿还”的相关条款,理清对方违约时间(利息起算日),为客户争取违约赔偿。
穿透关键: 重点论证并证明唯一股东未能履行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被告二作为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强调一人公司股东法定的、严格的财产独立证明义务。
指出对方提供的证据(如审计报告未披露混同)不足以有效证明财产独立,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
主张应依法推定财产混同,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支持我方主张的到期工程款本金(扣除合理质保金)。
判令工程公司支付自逾期日起按LPR计算的利息。
关键胜诉点: 判决集团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用主要由对方承担。
结语:
本案是《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规则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典型应用。
本观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复杂债权债务及公司治理交叉问题时,注重精准把握法律规则的核心要件(如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实现“穿透公司面纱”,有效维护了委托人权益。该案对同类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