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最终付款期限”条款效力,盘活拖欠四年的质保金“烂账”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10-10     二维码分享

一笔拖欠四年的质保金“烂账”


四年前,当客户与某大型建筑公司签下那份混凝土供货合同时,他心里挺踏实。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

项目部结算完成后,支付至项目部结算总价的 95%,余款 5% 作为质保金。质保金需在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28日内无息付清,且最迟不晚于总结算完成后两年。

他想着,只要项目完成验收,再等工程缺陷责任期一到,质保金很快就能拿回来。

只是没想到,这一等就是四年。


“消防验收”成了赖账挡箭牌

这四年里,客户为对方供应的混凝土早已建成了高楼大厦,业主也都完成入住。

此时,距离客户供货完成已有1400多天,距该建筑公司要求客户配合完成总结算亦已逾两年半,但对方始终以“项目消防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质保金。

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客户委托本观律师事务所介入。


拨云见日:以“事实+合同”破僵局

面对客户的困境,本观律师事务所的办案律师团队沉着应对,精准出击。

律师团队首先梳理了合同条款,明确指出:合同中关于质保金支付的约定,除了与“缺陷责任期”挂钩,还明确设定了“最迟不晚于总结算完成后两年”这一最终期限。


其次,律师团队通过证据固定了关键事实:

供货结束时间;

对方要求配合总结算的沟通记录;

首批安置房已交付使用的情况。

这一切都指向一个结论:无论工程是否全部验收,总结算完成已远超两年,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


本观办案律师团队主张:

合同约定的“最迟不晚于总结算完成后两年”是质保金支付的最终期限,该约定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现有证据充分证明,总结算工作早在2021年7月启动并应视为已完成相关程序,至本案诉讼时,该最终付款期限早已届满。

被告以部分工程未验收为由试图无限期拖延支付质保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采纳意见,支持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观办案律师团队的观点。

法官认为,尽管局部工程尚未验收,但供货结束已四年,总结算完成也远超两年,建筑公司再以“未到期”为由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全部质保金14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4万余元。


案件启示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成功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严谨合同解释与精准法律论证在解决建筑建材行业欠款纠纷问题中的决定性作用。

本观律师事务所办案律师团队通过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成功突破了对方以局部工程未验收为由设置的履行障碍,明确了在约定了最终付款期限的情况下,该期限的届满是确定付款义务到期的关键依据。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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