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买卖纠纷中,供货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临“找谁要钱”“凭什么要钱”两大难题。此类案件往往买卖合同履行周期长、交易主体复杂,货款结算纠纷频发。如何准确认定合同相对方、厘清结算证据链,成为此类案件胜负的关键。
近日,由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商砼买卖纠纷案,经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实现全面改判,支持原告方货款本金达161万余元。
案情聚焦
合同主体与结算依据成争议核心
客户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12月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截至2021年9月10日欠款金额为110余万元。但在此后至2022年12月期间,客户供货继续,被告却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一直未付。
一审法院仅支持了《还款协议》内尚未付清的部分货款30万余元,而对2021年9月之后产生的货款,以“双方未结算”为由未予支持。
二审逆转
本观办案律师团队精准发力,推动全面改判
律师团队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围绕以下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攻势:
1. 锁定合同相对方,驳斥“代付”抗辩
被告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抗辩称其并非合同真正需方,仅为“代付”角色。
我们指出,案涉合同虽在封面标注需方为某建设公司,但该公司并未盖章,而被告公司不仅在“建设单位”处盖章,更在合同落款“需方”处加盖公章,且后续《还款协议》中亦明确其为购买方。
二审法院采纳本观办案律师意见,认定被告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付款义务。
2. 构建完整证据链,确认结算效力
针对2021年9月之后的货款,被告公司否认其员工签字对账单的效力。
本观办案律师团队系统整理了大量经对方人员签字的月度对账单、出货单等证据,指出被告此前已多次依据签字对账单支付货款,甚至《还款协议》本身也是基于签字确认的对账结果所签订。
二审法院认定,被告的付款行为构成对签字效力的认可,后续对账单同样具有结算效力。
圆满收官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大部分代理意见,裁定对方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1,612,640元及违约金、利息。
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的双重胜利
本案二审的全面改判,不仅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更凸显了在建筑建材合同纠纷中,专业律师团队对证据的精细梳理、对合同关系的准确界定、对结算规则的深入理解所具有的关键性作用。
本观办案律师团队凭借对案件关键细节的把握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扭转一审不利局面,展现出深厚的实务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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