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条件未成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支持全额货款——本观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胜案速递
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分阶段付款的节点,以保障交易安全与进度。然而,当付款条件因外部因素长期无法成就时,守约方能否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主张全部未付货款?
近日,由本观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获法院判决支持,明确了在特定情形下,买受人不得以“业主付款延迟”为由无限期拖延货款支付,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结算。
案件背景
某商砼供应商与某大型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与《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向对方承建的某棚改项目供应混凝土和水泥。
完成供货后,施工方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以“业主未付款、项目停工”为由迟迟未付。截至2024年,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完工与验收时间遥遥无期。供应商多次催款无果,遂委托本观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全部欠款及逾期违约金。
争议焦点和法律主张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付款节点因项目停工长期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施工方能否依据合同条款无限期延迟付款?供应商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立即支付全部货款?
本观办案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深入梳理合同履行过程、对账凭证及沟通记录,提出以下法律主张:
施工方已构成根本违约:其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且拖欠时间长达两年,导致供应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付款条件已陷入僵局:项目长期停工,所谓“完工”“验收”等节点已无明确时间表,若严格依赖原付款条款,将严重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
合同应予解除,货款应全额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第五百六十六条要求违约方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本观办案律师团队的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与《水泥购销合同》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
判令施工方向供应商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共计172万余元;
支持自立案之日起按LPR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驳回施工方以“业主未付款”为由的抗辩,认定其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自行承担项目风险,不得转嫁给供应商。
案件价值与启示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尤其在涉及建筑工程、建筑材料类连锁交易的背景下,明确了以下几点:
付款条件僵局不可无限制延续:即使合同约定“业主付款后支付”,若业主付款节点长期无法达成,买受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方式: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立即结算全部已供货款项,不再受原付款节点限制。
本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本观办案律师团队在建工、建材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战经验。通过对合同条款、履行事实与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团队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保障。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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