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聚焦
两笔货款,双重挑战
我方当事人某建材公司长期向某水泥公司供应水泥添加剂。合作后期,水泥公司拖欠两笔货款:
助磨剂货款: 992,057.34元(双方对金额无争议,但被告以超诉讼时效抗辩);
缓凝剂货款: 140,564.16元(被告否认存在交易关系)。
建材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委托本观律所提起诉讼。
核心争议
助磨剂货款: 被告承认欠款金额,但坚称原告主张权利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且认为主张的LPR四倍利息过高。
缓凝剂货款: 被告完全否认曾向原告采购缓凝剂,声称双方无合同关系,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破局
之道
精准策略与专业攻坚
面对被告的强势抗辩,本观律师团队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击破“时效壁垒”: 针对助磨剂货款时效争议,律师团队梳理了完整的供货与付款时间线:
证明双方合同虽一年期满,但实际持续供货至2020年6月底。
锁定2021年底双方对账确认欠款总额的关键事实。
关键一击: 成功举证被告在2025年1月11日(即本案起诉前不久)仍有5万元还款行为。该事实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彻底粉碎了被告的时效抗辩。
构建“无合同交易”证据链: 针对被告矢口否认的缓凝剂交易:
组织提交原告出库单、被告计量单复印件(证明货物交付)。
调取并提交双方业务负责人通话录音(证明交易存在及被告系统问题导致记录丢失)。
提供同期、同行业相关产品发票作为市场价格参考。
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优势证据链,使法院在“高度盖然性”标准下认定36.76吨缓凝剂交易事实成立。
精准主张利息损失: 对于逾期付款损失,律师团队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交易性质、违约程度,提出符合司法实践主流的利息计算标准(LPR倍数),并为法院最终采纳合理标准(LPR 1.3倍)奠定基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本观律师团队的意见和证据:
助磨剂货款: 全额支持992,057.34元,并判令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同期LPR 1.3倍支付利息。
缓凝剂货款: 认定交易事实存在,酌定单价为3300元/吨,支持货款121,308元,并判令自起诉之日(2025年1月23日)起按同期LPR 1.3倍支付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结语:
企业债权安全是企业经营的命脉。面对恶意拖欠与复杂抗辩,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坚实后盾。
本观律所,以精湛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战经验,致力于为企业客户化解债权风险,实现资产安全。
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