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余万胜诉聚焦:锁定股东连带责任,助力企业成功回款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07-10     二维码分享

01

案件回顾

案件背景

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一(某央企工程局下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建某重要连接线工程的沥青混凝土施工项目。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通过验收并通车。

然而,被告一在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后,仍拖欠百万余元款项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一唯一股东(被告二,某央企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 被告一认为原告主张的LPR四倍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

  2. 唯一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二抗辩其与被告一财务独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02

本观代理策略

本观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合同约定、结算文件及相关证据,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1. 锁定结算依据,明确付款节点:

    • 成功主张双方于2023年4月25日签署的《封账协议》为最终结算依据,协议明确总价款及支付安排(春节前付至97%)。

    • 精准指出协议约定的“本年度春节前”即2024年2月10日为最终付款截止日。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2. 合理主张违约金,获得法院支持:

    • 针对违约金标准争议,法院采纳了相对合理的计算方式,判令被告一自2024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平衡了双方利益。

  3. 穿透公司面纱,成功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 针对本案最关键争议点——唯一股东责任,本观律师团队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庭上,被告二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一。法院最终完全支持本观律师主张,判令被告二(唯一股东)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一判决对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03

裁判结果

  • 被告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1,457,789.43元 及利息(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告二(唯一股东)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

本观律师价值点睛

本案的胜诉,体现了本观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功底:

  1. 证据为王: 对《封账协议》等关键结算文件的精准把握是确定债权金额和付款节点的基石。

  2. 法律娴熟: 对《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熟练运用是突破核心争议的有力武器。

  3. 策略周全: 在主张债权的同时,锁定唯一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并成功追究其连带责任,极大提升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为客户资金安全提供了双重保障。

  4. 务实高效: 在违约金等可裁量问题上,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主张,有效促进判决的可执行性。

本观提示: 建设工程领域结算纠纷频发,发包方拖延支付、以质保金为由扣款、关联公司责任规避等问题突出。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结算流程、付款时间、质保条款;发生争议时,及时收集履约证据、结算凭证;如遇股东为关联公司或一人公司,可积极运用法律追究其连带责任。选择专业法律团队,是高效化解纠纷、保障回款权益的关键。

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 深耕建设工程、执行回款等领域,以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持续为客户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如需相关法律咨询,可评论区留言或私信。

判决书




本观案例 股东连带 1.jpg
本观案例 股东连带 2.jpg
本观案例 股东连带 3.jpg
本观案例 股东连带 4.jpg
本观案例 股东连带 5.jpg
本观案例 股东连带 6.jp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址:郑州市正光路与民生西街北50米7层         电话:13346970901
        
Copyright   ©  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河南锐之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2025133267号-1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