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付款节点之争!76万货款及违约金获法院全额支持(对抗大型建筑集团胜诉实录)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07-12     二维码分享

核心争议

法律如何定义“付款截止日”?

某混凝土供应商(委托人)与某大型国有建筑集团签订《商品砼采购合同》。项目完工后,委托人被拖欠尾款76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双方对欠款本金无异议,但就违约金起算时间展开激烈交锋:

  • 建筑集团抗辩: 依据合同,需在“主体封顶结构验收后3个月”(2024年8月)才需支付95%货款,此前无付款义务,故违约金不应计算。

  • 委托人(代理律师)主张: 合同第6.5条明确约定——“剩余5%余款在最终结算完毕后一年内付清”。因此,“最终结算完毕日”才是决定尾款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的核心法律节点决胜关键

法律规则与证据的精准运用

代理律师锁定案件核心法律要点,构建无懈可击的诉讼策略:

  1. 锁定“最终结算日”的法律意义与事实认定:

    • 合同解释: 清晰论证“主体封顶结构验收”与“最终结算完毕”是合同中两个独立且具有明确法律含义的付款前提条件,不能混为一谈。

    • 关键证据制胜: 提交由该建筑集团自身形成并审批的《分供方结算书》及内部记录,铁证如山载明“最终结算审批完成日为2022年7月7日”。此证据具有最高证明力,直接锁定该日期为法律意义上的“最终结算完毕日”。

    • 法律结论: 据此,尾款支付的法定期限应为2023年7月7日(最终结算日后一年),逾期即构成违约。

  2. 构建完整证据链,夯实基础事实:

    • 提供加盖对方公章的《月度方量确认单》,确认结算总金额。

    • 出示增值税发票签收记录及银行付款流水,清晰勾勒付款进程与欠款事实。

    • 援引《建设、监理等单位主体工程质量验收意见表》,证明“主体封顶验收日”(2024年5月)远晚于“最终结算日”(2022年7月),彻底粉碎对方混淆概念、拖延付款的企图

  3. 精准适用法律与合同条款:

    •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履行)、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等规定,主张逾期付款责任。

    • 严格按合同第6.6条约定,主张违约金按“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主张合法有据。法院判决

判令该大型国有建筑集团十日内支付全部欠款760,884.62元;
判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60,884.62元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LPR计算,自2023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被告负担5704元,原告负担370元)。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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