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背靠背条款
某装饰材料供应商(原告,中小企业)与某大型建筑集团(被告)签订石材采购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5%质保金待被告“收到业主工程款后付清”。供应商依约供货后,被告以项目停工、未收到业主款项为由,长期拖欠5%质保金(425,900元)。供应商委托本观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争议焦点
“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
被告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支付以业主付款为前提,因业主未付款故其无付款义务。质保金起算点如何认定?
合同约定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项目自2020年8月起长期停工,未达验收条件。
本观律所
制胜策略
1. 精准锁定条款无效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本观律师主张:
“剩余5%待收到业主工程款后付清”的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6条、第8条,应属无效!
法院采纳该观点,明确认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设置的此类条款无效(注:被告注册资本5.4亿元,属大型企业;原告注册资本2000万元,属中小企业)。
2. 突破质保金起算障碍
针对项目长期停工无法验收的僵局,本观律师提出:
供应商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20年4月,距今已超5年,若僵化适用“竣工验收合格起算”条款显失公平。
法院最终裁定:质保期自最后一次供货之日(2020年4月)起算两年,2022年7月双方已办理最终结算,被告应立即付款。
3. 利息主张科学量化
虽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本观律师依据司法解释主张:
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7月21日起算)。
法院全额支持货款本金及法定利息,驳回被告免责抗辩。
判决结果
被告十日内支付货款425,9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LPR计付);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观律师事务所|建材事业部】
聚焦中小企业账款清收,捍卫企业核心权益
优势领域: 合同无效条款攻防|工程款优先权|质保金追索|票据纠纷
判决书
真实有效,已做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