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付款条件抗辩,63万欠款判决七日内支付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08-18     二维码分享

合同明确约定付款节点,结算手续早已办理完毕,总包方却以“工程未竣工”“业主未付款”为由拖欠百万尾款长达两年,供应商权益如何保障?本观办案律师团队精准锁定合同漏洞,一举突破付款条件抗辩,帮助企业全额收回欠款63万余元。


案情背景

2021年7月,襄阳市某混凝土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与某大型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总包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为某环保迁建项目提供混凝土。供应商严格履行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21年9月30日签署《分供完工结算书》,明确载明“合同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且验收达标”,并确认结算总价款为2,333,923.88元。

截至诉讼前,总包方仅支付170万元,剩余633,923.88元尾款拖欠近两年。总包方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付款需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及“业主付款”为前提,因项目中途解约未竣工,付款条件未成就。


核心争议

本观办案律师团队深入梳理证据链条,预判案件核心争议点并制定精准策略:


焦点1:结算后尾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总包单位抗辩: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95%”,因项目中途退场未竣工,付款条件未满足。


本观办案团队破局:

? 锁定结算书效力:双方签署的《分供完工结算书》明确载明“合同工作内容已全部完成且验收达标”,证明供应商义务已履行完毕;

? 揭露关键事实:总包单位自称2022年3月已与业主解约,却无法举证,其主张的“未竣工”与合同目的相悖;

? 主张公平解释:供应商作为分供方,无法掌握整体工程进度,若以“项目整体竣工”作为付款前提,显失公平。


焦点2:质保金支付节点如何确定?

合同约定质保金(结算价5%)于“贰年质保期满后支付”。

本观办案团队主张:结算书签署日(2021年9月30日)应视为质保期起算点,总包单位未举证存在质量缺陷,质保金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采纳本观办案律师团队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认定:

付款条件已成就:

“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酌定以双方结算时间(2021年9月30日)作为95%货款的起付点…质保金付款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前。”

违约金计算标准合法有效:

“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总额以欠款金额10%(63,392.39元)为限。”


判决结果:

? 总包单位于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支付全部欠款63万余元;

? 同时总包单位需支付分段计算违约金。


本观点睛:

企业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分供结算完成即触发付款义务”的条款,避免陷入“整体项目竣工”的不确定性陷阱。对于长期拖欠方,应果断通过法律手段固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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