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欠款终得偿:200万欠款判决十日内支付

作者:     发布日期: 2025-08-19     二维码分享

在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往往成为施工企业的沉重负担。

近日,一起历时十六年的工程款纠纷案件落下帷幕,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全额支持施工方近200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主张。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更凸显了本观办案律师团队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关键价值。


积年旧账

从积极合作到对薄公堂

案件始于2009年:

河南某施工企业(下称“施工方”)与业主方签订协议,承建某商务酒店项目。施工方按约完成了主体结构施工,但业主方未能足额支付工程款,项目最终陷入长期停滞。至2023年,双方虽对已完工程造价达成书面确认,业主方仍拖欠巨额款项未付。多次催要无果后,施工方无奈委托本观律师事务所介入。


抽丝剥茧

精准锁定核心争议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争议迅速聚焦于三大核心问题:

9%工程让利是否应予扣除? 

业主方(一审被告)坚称应按双方最早的协议扣除9%让利,让利金额高达150余万元。


本观破局:

本观办案律师团队精准援引了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二)》,该协议第四条白纸黑字载明“取消原协议书中第八项结算及优惠让利条款,乙方不再优惠让利9%”。有力论证了该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对原合同条款的修改和替代。

安全文明措施费如何计取? 

在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本观团队提供了充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积极说服法院。一审法院综合案情和证据(包括双方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酌定整体按65%计取(扣减已付50%,剩余15%即45万元应支付)。此认定在二审中得到维持。

付款前是否必须交付验收资料? 

业主方(一审被告)在二审中提出,施工方应在收到款项前交付全套工程验收资料(含主体验收报告)。


本观破局:

对于业主方(一审被告)在二审中突然提出的要求施工方先交付验收资料再付款的主张,办案律师团队敏锐地指出,此诉求在一审中业主方并未以反诉形式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这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范畴,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二审法院据此裁定该问题“并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有效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效率。


尘埃落定

十六年欠款终得偿

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驳回业主方关于扣除9%工程让利(约151万元)的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关于业主方支付拖欠工程款1,467,869.21元及安全文明措施费450,000元的判决;

维持一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算)的判决;

被告方关于调整案件受理费负担比例及要求先交付资料再付款的上诉请求均被驳回。


启示:专业力量是权益保障的基石

本案的胜诉,是法律对诚信守约方的有力支持,也是本观办案律师团队运用

法律武器,为企业成功追索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的典范。它再次证明,在法治环境下,专业、坚韧和策略是破解复杂商事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可靠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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